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企业数据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对其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
从形成机理出发,可以将企业数据类型化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基于自身业务产生的数据和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前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后者可能涉及企业通过交易获取的数据、公共数据和企业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的数据等。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收集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形成了达到匿名化效果的衍生数据集,也应视为企业数据。
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意味着在数据确权过程中需要区分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双重权益架构。实践中,企业在使用企业数据时可能承担着数据来源者或者数据处理者的职能,或承担着双重职能。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分类分析企业如何使用相关企业数据,以合规取得相关权益。
企业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或收集的数据,需确保数据来源合规,处理数据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使用通过交易获取的数据,应当审查数据源是否存在合规性问题,并与数据提供方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在约定范围内处理相关数据,如涉及后续的使用、流通、转让等,需明确符合数据来源主体和/或数据交易方的授权范围。企业使用公共数据,获取数据时应根据不同开放类别,以合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对于应开放的公共数据,企业可以直接采集获取,对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企业应参考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程序,提出开放申请。使用数据时,企业应合法正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来源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应履行注意义务,保障信息的客观准确性、时效性。
企业使用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数据时,应遵守合法公开、合理利用的原则。合法公开可能包括由数据主体依法自主公开的情况,也包含其他主体依法公开信息的场景,例如,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等,企业应该对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所收集或处理的数据符合合法公开的原则,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指企业使用公开数据时应在必要的限度内合理使用,且应该符合正当竞争原则。此外,公开数据的使用不能违背数据主体的意愿,应该在数据主体公开相关数据的目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不超出数据主体公开相关数据的合理预期;另外,应该符合正当竞争原则,不侵害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应该注意收集公开数据手段的合法性,如通过爬虫等手段收集公开数据的,应遵守相关网站等平台的协议约定,以不妨碍网站等平台的正常运行为前提收集公开数据。
数据二十条虽然将个人数据剔除出企业数据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企业数据本身来源的丰富性、构造的复杂性、本身的无形性等物理特性,导致企业数据与其本身负荷的大量个人信息难以有效区分。例如,对于网络行为轨迹、标签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法院尝试了不同的解释路径,但此问题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①。在此情形下,企业如何合规使用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在先权利成为难题。数据二十条的权利分置方案为解决该问题提出新思路,企业可以在尊重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权益的前提下,对此类数据的衍生数据依法享有数据财产权②。例如,对于网络行为轨迹、标签信息等通过采集大量个人信息形成统计类型或者形成不针对特定个人的大数据模型的场景,企业应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时需结合脱敏、匿名化等技术手段。
确权是开展交易的基础,而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确权的前提。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机制,但当前仍未有统一的分类分级标准。分类,指对企业数据客体进行类型化界分;分级,是对企业数据权利的权能效力进行差异化配置。企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的核心目的是提升制造业企业的数据管理,进而促进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一要实现对企业系统数据进行全面的盘点和分类梳理;二要实现对数据的分类分级的管理;三要打破数据的孤岛,实现数据在行业内、在企业内的有效共享和深度开发利用九游娱乐。
企业在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前应进行数据资产盘点,建议企业对自身数据处理活动按业务场景或按实体/部门等开展尽职调查,以对所掌握的数据资产进行盘点和梳理,形成数据资产清单,同时可以参照《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等标准从个人维度、公共管理维度、信息传播维度、组织经营维度以及行业监管维度等进行分类,并进一步进行分级,为企业数据确权做好准备。
数据二十条对数据产权制度提出了两点要求:其一是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其二是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权利分置。
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以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为内在线索。数据持有权,指通过自主劳动生产或经由相关数据来源主体的授权同意,对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等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指经由数据持有权人授权,对原始数据、数据资源享有使用、分析、加工数据的权利;数据产品经营权,指数据持有权人或经由授权的其他主体作为数据市场主体,对加工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享有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由此,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对业务经营过程中采集或生产的数据,涉及的个人信息,来自其他企业的采购数据,公共数据等具备的排他的或受限的权利。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采集或生产的数据,如不涉及第三方权益,企业应该享有完全支配的权利;对于采集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受限于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应该在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在其不属于个人信息后,企业可以享有更大的处理权限。
在确立授权规则后,企业数据可以进一步进入流通环节。数据流通方式包括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在数据二十条的基础上,建构起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登记、数据信托、数据经纪、数据交易所的配套制度将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其中,数据登记制度提供了可信的权属状况,数据交易所制度提供了可信的交易平台,数据经纪商制度提供了可信的交易主体,数据信托制度提供了可信的交易模式。这些制度的共同目标是为数据流通营造可信环境,将市场主体的注意力从数据交易风险的防范转移至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之上。